学校首页 | english

作者: 时间:2020-04-1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同时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及时解决监控设备出现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监控设备范围包括校园内所有的监控设备,具体包括为保障校园的主要道路、校门、公共楼宇、公共场所、重要场馆、重点保密部位等的安全建设实施的视频监控。

第三条 校园视频监控属于特殊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

第四条 监控设备的管理工作归属

(一)教学楼内的监控设备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多个教学单位共用同一教学楼,则由各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所管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管理。

(二)图书馆、博学馆、室外、食堂、校园大门、保安室内监控设备统一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管理。

(三)公寓楼内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公寓楼的由各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所管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管理。

第五条 监控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负责监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部门必须制定符合本单位监控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的监控设备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

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改变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三)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监控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发现监控设备位置不恰当的需及时调整,确保监控设备的监控范围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根据监控设备的具体使用情况每月检查监控设备的损坏情况,并及时填写检查记录。

第六条  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追究使用单位领导和个人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外泄,造成不当后果的。

(三)不能认真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的。

(四)其他违规或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值班工作人员应当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第八条  监控值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

(二)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记录下来。

(三)做好交接班手续,无遗漏,无差错,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

(四)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护好各种监控设备、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

(五)不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章  视频监控系统维修

第九条  各单位监控系统工作人员须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尤其开学、考试、重大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要重点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  监控设备维修流程如下: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接到报修任务后,如无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查看,工作日内24小时给出故障情况判断。维修过程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第一时间完成维修工作,并做好相关维修记录。如无法完成修复任务,需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领导,做好下一步维修工作。

第四章  视频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视频监控资料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资料,调阅查看需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 操作监控设备,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以个人身份调阅视频监控资料。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视频监控资料,需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经后勤保障部审批通过后凭打印的纸质表单到监控室调阅。调阅过程应由监控室管理人员操作,调阅人在一旁观看。如需拷贝视频监控资料,需要经过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视频资料保存期限需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地址: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滨河路东段1号   邮编:113122